提到一切險,消費者可能會望文生義,以為什么風險都能承擔,其實不然,專家稱但實際上一切險并非保了一切風險,而全險也絕非全部風險都保!
一切險是一種保險的承保方式,與其對應的是“列明風險”式的保險單,承保除了“除外責任”以外的一切(或任何)風險,也不存在所謂的全險。相比“列明風險”式保險,一切險對被保險人更有利。
1. 向保險公司索賠
向保險公司索賠要滿足4 個條件: ( 1 ) 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必須具有保險利益;(2)被保險人必須投保了相關險別;(3)損失不屬于除外責任;(4)在保險的責任期限內。
2. 買方向賣方索賠
買方向賣方索賠通常是賣方違反貿易合同中的條款。
3. 向承運人索賠
這種情況下,通常應滿足下列條件:(1)未按提單記載內容交貨或貨物發(fā)生損壞;(2)損壞發(fā)生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限;(3)不屬于承運人的免責范圍。
以火災為主要承保責任的財產基本險在火災基礎上增加了部分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的財產綜合險和財產一切險。
在這三種保單中,盡管承保范圍的大小有區(qū)別(綜合險寬于基本險),但前兩種都是屬于“列明
風險”式的保險單。而只有第三種——財產一切險是真正的一切險保單。即便如此,在財產一切險中仍然列出了八項原因除外,以及九項損失、費用除外。
很顯然,一切險一定比“列明風險”式的保單承保的范圍要廣泛,如保單會包括那些你在投保時所沒有想到的,或無法窮盡的風險。
建筑工程一切險是承保各類民用、工業(yè)和公用事業(yè)建筑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橋梁、水壩、港口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的險種。建設工程一切險往往還加保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是指凡在工程期間的保險有效期內因在工地上發(fā)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鄰近地區(qū)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對于被保險人而言,這兩種類型保險單的主要區(qū)別除了在承保范圍上,更重要的還在于對損失原因的舉證義務方面。而這一點,普通的被保險人,甚或我們相當一些保險業(yè)內的人士,或者全無所知,或者是一知半解。
在一切險保單項下,被保險人無需負責對于損失原因的舉證義務,而保險人則負“除外責任”的舉證義務。如保險人無法舉證損失的近因歸屬于“除外責任”,那么保險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而對于“列明風險”式的保險單,被保險人則首先負有舉證損失的近因歸屬于“責任范圍”中列明的承保風險的義務。如被保險人無法首先舉證損失的近因歸屬于“責任范圍”,那么保險人自然就無須承擔賠償責任,甚至連理賠案件都可能無法成立。
顯而易見是,對于一個非專業(yè)的被保險人而言,搞清什么是損失的近因,以及將該近因準確地與保險單中的“承保范圍”相對應,這可不是一個簡單的工作。其中涉及的可能包括自然科學、工程學、法律、保險等一系列的專業(yè),即使是一個經驗豐富的保險理賠人員,很多時候也不一定能在第一時間準確地判斷近因的歸屬。而一旦錯過第一時間的判斷,有些證據有可能被忽略,從而造成今后責任判斷歸屬中的一些困難。
而一旦被保險人持有的是一切險保單,則事情就簡單得多了。在損失發(fā)生的情況下,被保險人仍然負有一定的舉證義務,但這僅限于證明:1)東西是我的;2)以前是好的;3)發(fā)生了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根據保險單的約定);4)現在壞了或滅失了。之后,保險人如不能舉證近因屬于除外責任,就必須履行賠償責任。前面所講到的那些技術性的困難就一下子都轉移到了保險人的身上了!
由此可見,一切險對于被保險人而言保障更廣更充分,也更有利。當然理論上講費率也相應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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