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酒后無證駕車,將兩人撞傷,一人撞死,近日,被環(huán)翠區(qū)人民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賠償受害人57萬余元,其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受害人18萬余元。
2012年7月28日晚,王某酒后無證駕駛轎車,在張村鎮(zhèn)長江街與普陀路交叉路口,將騎自行車的李某和乘車人林某撞倒,隨后,王某駕車逃逸過程中,在逃至沈陽路路口時又將騎自行車的張某撞倒,又繼續(xù)駕車逃逸。李某和林某受輕傷,張某因頭部外傷致嚴重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環(huán)翠區(qū)法院審理認為,王某無視法律,酒后、無證駕車,且在肇事后繼續(xù)駕車逃逸,造成一被害人死亡,最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此外,王某依法賠償李某共計57萬余元。
據(jù)審理查明,王某所駕的車所在保險公司應對在兩起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李某醫(yī)藥費等共計6萬余元,賠償林某醫(yī)藥費等共計4000余元,賠償張某家屬死亡賠償金11萬元,保險公司賠償受害人總計18萬余元。
針對王某的情況,酒駕加上無證駕駛,錯上加錯,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那么,按照我國的法律,酒駕和無證駕駛都是如何規(guī)定的?要處以哪些處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酒后駕車的法律法規(guī)
第二十二條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罰款。
一年內有前兩款規(guī)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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