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13日,楊某權駕駛阿慧(化名)的車在中山發(fā)生交通事故,而后自行聯(lián)系人員將傷者送醫(yī)院治療并由汽車修理廠將肇事車輛拖離現(xiàn)場。因未及時向交警部門報警,導致事故原因不明。隨后,阿慧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索賠損失的17萬余元。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結了這宗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車主索賠的訴訟請求因依據不足被法院依法駁回。
去年6月13日凌晨3時10分,楊某權駕駛著從阿慧處借來的小型越野客車在中山境內行駛。行駛至東鳳鎮(zhèn)東阜東路路段時,與路邊花基發(fā)生碰撞,同行的李某鋼受傷。
然而,楊某權在明知交通事故導致車上人員骨折受傷及肇事車輛嚴重受損的情況下,仍自行聯(lián)系維修廠將肇事車輛拖走,直至6月13日早上9時才報警并向保險公司報案。同年6月21日,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東鳳大隊對本次事故出具認定書,認定該事故無法查明事故事實。
事故發(fā)生后,阿慧委托中山市某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被保險車輛進行車損評估,鑒定機構的評估意見為車輛損失總價162217元,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和拆檢費共10078元,支出合計高達17萬余元。因該車在某保險公司廣州市海珠支公司投保,最高限額為299800元的車輛損失險及該險種的不計免賠險,阿慧將該公司告上法院索賠。
在無法獲悉詳細肇事原因后,保險公司委托深圳市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調查報告稱,本次事故是楊某權借用小型越野客車期間酒后駕駛所致,建議保險公司海珠支公司作拒賠處理。
據調查報告顯示,小型越野客車車前保險杠、前蓋、水箱散熱網、發(fā)動機油底殼、底盤、輪胎多處受損,正、副駕駛位氣囊炸開,正、副駕駛位前擋風玻璃破裂;而現(xiàn)場照片顯示事發(fā)地點并無道路維修痕跡。
同行者之一的陸某東稱去年6月12日傍晚,楊某權、陸某東、阿偉在東鳳鎮(zhèn)某餐廳吃飯,就餐時三人一起喝酒,包括白酒、啤酒等,且一開始先喝了3大瓶啤酒。之后,陸某東等前往阜沙鎮(zhèn)國貿酒店繼續(xù)喝酒,但陸已經喝醉。飲完酒后,三人下樓便乘坐楊某權駕駛的肇事車輛前往東鳳鎮(zhèn)。駕車至事發(fā)路段時,肇事車輛沖上花基撞到輔道的樹木停下,造成李某鋼右手上臂骨折,但陸對事發(fā)原因不清楚。
根據調查報告,保險公司稱肇事司機楊某權酒后駕車,根據相關保險條款約定,被告無須對酒后駕車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阿慧的訴訟請求。
法院稱,楊某權借用阿慧的越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在明知交通事故導致車上人員骨折受傷及肇事車輛嚴重受損的情況下,仍自行聯(lián)系維修廠將肇事車輛拖走,直至6月13日早上9時才報警并向保險公司報案。楊的上述行為導致交通警察部門無法對事故現(xiàn)場及肇事車輛進行勘驗、檢查等以確定事故真相,亦致使某保險公司海珠支公司無法確定上述事故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因此,楊某權、阿慧應就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負有舉證責任。但是,兩人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
另外,阿慧、楊某權未能就未及時履行通知義務提供證據以及對事故過程作出合理解釋,故某保險海珠支公司有權主張不予賠付。綜上,法院認為阿慧的訴訟請求理據不足,法院遂駁回原告阿慧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后,阿慧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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