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經濟的發(fā)展促進了我國醫(yī)療水平的不斷提高,相對而言,醫(yī)療消費水平也有所提高。大病即重大疾病的治愈率越來越高,昂貴的醫(yī)藥費成為人們的生活負擔,因此,購買大病保險的人也越來越多。專家建議家庭購買保險首選健康險,大病保險是健康險中必不可少的險種。
大病保險條款中對于大病的定義、大病賠付標準等方面的描述很多都是專業(yè)的醫(yī)學術語,一般的投保人根本不可能完全明白其中的指代,直到出險理賠時,保險公司說能賠就能賠,不能賠就不能賠,這樣的保障是真的保障嗎?今天我們就來細說購買大病保險的7大陷阱,為投保人投保“指路”。
陷阱一:賠償按身故并不是按大病
太原市民董國柱就遇到了這樣一件事,他的妻子王絨線2003年4月患腦干出血送到醫(yī)院當天就去世了。悲傷之余,讓董國柱略感欣慰的是,他的妻子2000年就在保險公司太原分公司購買了一份長健醫(yī)療保險。妻子去世后,經過向醫(yī)生咨詢,董國柱了解到,腦干出血屬于腦中風的一種,而腦中風恰恰就是保險合同中列出的12種重大疾病之一,按照他的理解,這就意味著對于妻子的病逝,保險公司要按重大疾病來給予賠償金。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重大疾病賠付的保險金額應為3萬元。
但是,當董國柱去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卻只同意支付6000元的身故保險金。保險公司認為,合同條款中對腦中風有明確的定義,腦中風是指因腦血管的突發(fā)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腦血栓形成和腦栓塞、腦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fā)生6個月后,經保險人認可的醫(yī)療機構腦神經專科認定,仍遺留下列障礙者:
1、 植物人狀態(tài);
2、 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3、 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生活無法自理。
也就是說,要想按腦中風理賠,必須同時滿足這3個條件,并且要達到指定的6個月時間,而被保險人王絨線的情況顯然不符合保險條款中腦中風的條件。因而不屬于重大疾病,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只能按身故給付保險金6000元。
在很多保險公司的身故保險金賠付金額規(guī)定上,多數公司都規(guī)定按照保險金額賠付,但是也有一些公司把“身故保險金”規(guī)定為:退還已繳的保險費。如果相同保額、相同價格,身故不賠保額,而是退費的話,就等于在客戶應享有的三項保險責任中憑空抽掉了“身故”一項,這對投保人來說,明顯屬于不公平條款。
陷阱二:治療方式不符合保險條款規(guī)定則不賠
2005年11月9日,董宏思打了一年的官司終于勝訴,并從保險公司昆明分公司拿到了10萬元的重大疾病保險金。2005年1月,42歲的董宏思患上“急性壞死性胰腺炎”,在昆明醫(yī)學院第二附屬醫(yī)院接受了“插管引流”手術,花去治療費3萬多元。出院后,董宏思想起自己兩年前曾購買了人壽保險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險,保險費每年5010元,保額為10萬元。而他得的“急性壞死性胰腺炎”正是保險上約定的21種重大疾病之一。于是他就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理賠申請,然而保險公司卻拒絕賠付。
對董宏思的質疑,保險公司的解釋是:“根據保險條款規(guī)定,關于急性壞死性胰腺炎給付標準為:診斷為急性壞死性胰腺炎;需進行壞死組織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術治療。被保險人此次出險未做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手術治療,尚未達到條款中的給付條件,建議暫不予賠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而董宏思的主治醫(yī)生則表示,目前臨床上急性壞死性胰腺炎的治療有保守治療和手術治療兩種方式。對病情嚴重的病人要進行手術治療,目前手術治療主要采取的是引流。灌注加引流實際就是一種清除手術。但是這一解釋沒有得到保險公司的認可,保險公司堅持認為“引流”和“壞死組織清除”是兩種手術,依然拒絕賠償。
雖然董宏思的官司勝訴了,但目前各保險公司的重大疾病險中仍然充斥著類似條款,條款要求患者必須按條款要求的手術方法治療,才可以得到賠付,但其中很多都是過時的治療方式。比如,某外資保險公司大病險的條款有這樣的規(guī)定,“癌癥:……任何組織涂片檢查和穿刺活檢結果不作為病理依據……”但醫(yī)生解釋說,現(xiàn)在癌癥的病理診斷全都是依靠組織涂片檢查和穿刺活檢結果,如果不包括這兩種,那就只能切樣檢查,但是這種檢查方法就排除了現(xiàn)在發(fā)病率比較高的癌癥(例如肺癌,胃癌,食道癌等等)以及中早期癌癥,也就是說,患者只能捱到晚期再去醫(yī)院檢查,否則就得不到保險公司的賠償。
何先生投保了40萬元的一款重大疾病保險,年繳保費近8萬元。兩年后,左腎因患癌癥被手術切除,索賠時,保險公司卻表示不能給付,理由很簡單:條款約定的身體全殘是指身體完全永久性殘廢。因左腎疾病導致的左腎缺失并不符合身體全殘的范疇,兩個腎都失去了才符合。但是如果兩個腎都失去了,也就意味著被保險人死亡,重大疾病險也就失去了意義。
陷阱三:附加的諸多額外責任只是噱頭
很多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外還有額外責任,以此使投保人誤以為額外責任越多買得越值,實際上其中很多額外責任并無實際意義。比如,有些保險公司把“大病后豁免未交的各期保險費”算作“另一條保險責任”。而重大疾病理賠后,合同責任已經終止,保險公司不再負擔任何保障,投保人也不再負有交保險費的義務,哪里用得著豁免未交的各期保險費呢?
此外,還有一些保險公司將“全殘責任”也列入“全額給付保險金”的范疇,對“全殘”沒有概念的客戶一定會覺得這條責任很優(yōu)惠。其實,在疾病保障種類超過17種的大病條款中,均已將全殘責任拆解為“失聰、失明、失語、癱瘓”等等諸條,分散隱蔽于“N種大病”之中,在保險責任中,再單獨提出“全殘”賠付,純屬假慈悲了。
不過,重大疾病保險中也有一些有價值的額外責任。如生命尊嚴提前給付和自動墊繳保費條款的規(guī)定。
生命尊嚴提前給付是指當投保人患有終末期疾病,存活期在一定期限以內時,可以按照保額給付保險金。也就是相當于將有限的大病保障范圍擴大到無限,不論所患疾病是否屬于保障的大病范圍,只要醫(yī)院證明此人“不久于人世”,就可以申領保險金。
而自動墊繳保費條款,則規(guī)定在投保人如果遇到出差等情況而不能及時交納保費時,保險效力可延續(xù)到續(xù)繳保費時。
陷阱四:大病保障范圍不是越廣越有用
現(xiàn)在各大保險公司為了爭奪客戶,在重大疾病險包括的種類上大做文章,有10種的、有30種的、有40種的,最多的甚至宣稱有500多種。投保者當然覺得保的疾病越多越好,但實際上并非如此。
霍先生于2003年不幸身患右腎上透明細胞癌,及時住院并進行了右腎切除手術。住院期間,龔先生向保險公司報案后卻遭到拒賠,理由是該病不在500多種病例之列。而另一家公司僅列有10種病例的明細中,只用“癌癥”(原位癌除外,原位癌一般多指癌變僅限于粘膜或皮膚表皮的鱗狀上皮內,尚未破壞基底膜的癌。原位癌屬于早期癌,經手術和中醫(yī)藥治療后,大部分患者可完全康復)一詞就已將包括“右腎上透明細胞癌”在內的所有癌癥都納入了保障范圍。由此可見,保險條款上列明所保的病種越多,未必就意味著保障范圍越廣。
在賠付額度上,各公司的規(guī)定也有不同。大多數公司都是按照保額或保額的倍數來賠付的。但也有保險公司將大病區(qū)分為兩大類:罹患“一類大病”賠付保額的80%,罹患“二類大病”賠付20%.也就是說,當投保人被診斷為大病后,在其他公司可以獲得20萬元的一次性賠付,而在這家公司只能獲得16萬元,其余的4萬元要等投保人再患上另一種“二類大病”后才能賠付。
陷阱五:以保費低來誘導投保人買短期險
大病險有兩種:消費型和累積型。消費型是指如果一年內不出意外,錢就算白花了;而累積型則是每年交一定金額,連續(xù)交很多年,保障也是連續(xù)的。通常到很高的年齡(比如88歲),如果這期間得了保險規(guī)定的大病,就按投保金額賠付,保險合同就中止了;如果到時沒病,保險公司將返還投保人的保險金。
正因如此,消費型和累積型相比,保費要便宜不少。很多代理人會以此為由誘惑投保人投消費型大病險。雖然一年期的險種看似保費低廉,但沒有太多實質的保障意義。如果每年續(xù)保,由于大病險的費率是隨年齡增大而增加的,顯然投保人的投入更多了。而長期的大病險一般是按照你開始投保那年對應的費率,每年均衡繳納。年紀越輕,投保人要繳的保費越低。
以保額20萬元為例,薛女士34歲時續(xù)保,僅需保費1040元,44歲時再續(xù)保時,保費就已增至1780元,而在45歲續(xù)保,保費已激增至4220元。投保人如果長年累月地投保消費型重大疾病險,總的保費支出實際上要遠高于購買累積型重大疾病險。仍以薛女士為例,如果她想要在50歲之前一直擁有20萬元的重大疾病保險保障,按短期型算,每5年續(xù)保一次,每次續(xù)保5年,共需繳納保費9.5萬元。而按長期型算,可在30歲時一次性投保,20年限繳,繳納保費總額僅為5.2萬元。
陷阱六:附加大病險費用高
現(xiàn)在保險公司有時會推出作為附加險投保的大病保險,這些附加險保費相對便宜,但是作為這種附加險對應的主險的責任卻不一定是投保人需要的,而且這些主險與附加險的組合之間往往要符合一定的比例關系,所以算到最后,交費還要比單獨做主險更高。
另外,很多保險公司推出了分紅型的重大疾病險,也要比不分紅型費用高。而實際上,購買主險最好是買不分紅的。因為分紅型承諾的紅利不是有保證的,只是預期,而且買大病險是為了買保障而不是投資,追求是用最小的花費得到最大的保障,所以多花錢沒有必要。
陷阱七:保險公司隨意更改條款
不少健康險或大病險的格式條款中,均有對大病的范圍或保險費率的調整規(guī)定。如某人壽公司在重大疾病保險條款中規(guī)定:“保險人進行保險金額、重大疾病和重大手術的定義及范圍調整后,將按照新的保險金額、重大疾病和重大手術及范圍承擔保險責任。”
還有的公司條款中規(guī)定:“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之權利”,這實際上是對客戶權益造成嚴重損害的霸王條款。假設投保人以4000元/年的保費投保10萬元保額的大病保險,第二年保險公司就告知:保費上調500元,若繼續(xù)維持保單效力,就要按照4500元/年交費;而拒絕繼續(xù)交費,則合同終止。這樣無論選擇哪種方式,受損失的都是投保人。
事實上,重大疾病、重大手術范圍及保險費率問題是保險合同的核心內容之一,對其進行調整實際上是對合同內容做出了實質性的變更。依照法律規(guī)定,重大疾病、重大手術范圍及保費率等做出調整前,已簽訂且尚未履行完畢的保險合同,保險人在按新調整的規(guī)定進行變更時,應事先取得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同意或協(xié)商一致,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權針對調整后的范圍或費率的條款做出是否接受的選擇。因此,在投資重大疾病險時,要特別注意合同中是否有類似的條款,如果有,最好舍棄,以免自己的利益遭到侵害。
堅持最大誠信原則
客戶在投保時,對健康狀況、年齡等,凡是影響保險公司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重要事實,不能隱瞞或虛報,要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弄清所購保險的各項條款
購買保險時,一些消費害不細看保險細則.這就有可能對自己應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不清楚,很容易造成權益受損。很多保險理賠糾紛就是由于投保人當初沒有弄清保險條款所致。同時,看清條款,也利于客戶有合理的預期,畢竟保險公司不是“包管”公司。
保管好有關的單、證、票、據等
凡是與投保有關的單據,如投保單、保險單以及與病情有關的票證 如各種證明、病歷、發(fā)票等,都應妥善保管。因遺失此類票據而發(fā)生保險糾紛的事例也是屢見不鮮的。
單一品種的重大疾病保險其保障范圍畢竟有限,所以最好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最佳的險種組合,具體組合方案可請有關保險專業(yè)人士設計。
注意理賠等待期(現(xiàn)在市場上最短理賠等待期應該是90天,即承保之日90天之后初次確診合同中規(guī)定的重大疾病才會理賠,這種等待期規(guī)定是為了防止有人帶病投保)
最好選擇任何時候都一次性進行保額賠付的產品(有些重疾險險是分階段部分賠付保額,或者根據情況賠付保額或保費,在醫(yī)學上很多東西的界定是比較模糊的,合同內規(guī)定的賠付方式越復雜,那么理賠的時候就越麻煩,所以為了理賠更簡單一些,最好選擇一次性賠付的重大疾病保險)
至于費率,保險公司是分階段根據更新的壽命表、保險預定利率等因素由精算師做出計算,保監(jiān)會會同意監(jiān)管,不會允許各家保險公司在費率上有大的差別,所以在純粹在價格方面做比較是浪費時間的,也是比較徒勞的。
重大疾病的種類(現(xiàn)在市場上的重疾種類一般在30種左右)不過多發(fā)的也不過是在20中左右,所以并不是種類越多就越好,有的時候是把一些疾病細分化了,其實兩種是一種)
您的信息僅供預約咨詢所用,不泄露至
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
正品保險
國家金融監(jiān)督快捷投保
全方位一鍵對比省心服務
電子保單快捷變更安全可靠
7x24小時客服不間斷品牌實力
12年 1000萬用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