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款適用于“平安交通意外傷害保險”,共十一部分、二十六條。本文為您介紹第二部分——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機或商業(yè)營運的火車、輪船、汽車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殘疾或醫(yī)療費用支出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具體承擔的責任和對應的保險金以保險單載明的為準,且身故保險金和殘疾保險金累計給付不超過各項意外傷害保險金額,醫(yī)療保險金為保險單載明的意外傷害對應的醫(yī)療責任(如有多項意外責任則為累計意外醫(yī)療),且累計給付不超過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金額。
(一)身故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機或商業(yè)營運的火車、輪船、汽車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飛機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火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輪船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或“汽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分別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fā)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飛機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火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輪船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或“汽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分別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前保險人已給付第(二)款約定的殘疾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應扣除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二)殘疾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機或商業(yè)營運的火車、輪船、汽車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該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所列殘疾之一的,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飛機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火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輪船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或“汽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分別給付殘疾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給付比例最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殘疾,保險人按合并后的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殘疾程度在《給付表》所對應的殘疾保險金。
(三)醫(yī)療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機或商業(yè)營運的火車、輪船、汽車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六條釋義的醫(yī)院(以下簡稱“釋義醫(yī)院”)進行治療,保險人就其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內實際支出的按照當地社會醫(y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guī)定可報銷的、必要、合理的醫(yī)療費用超過人民幣1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給付醫(y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不論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機或商業(yè)營運的火車、輪船、汽車遭受意外傷害保險事故,保險人均按上述規(guī)定分別給付醫(yī)療保險金,但累計給付金額以本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金額”為限,累計給付金額達到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金額時,對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如果已從其他途徑獲得補償,則保險人只承擔合理醫(yī)療費用剩余部分的保險責任。
平安交通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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