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險合同

發(fā)布時間:2012-09-16 18: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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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合同是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又稱分保合同

再保險合同是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又稱分保合同。

再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 

   再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包括:締約當事人的名稱、地址;保險期限,包括合同開始和終止時間;執(zhí)行條款,包括再保險的方式、業(yè)務范圍、地區(qū)范圍及責任范圍;除外責任;保險費的計算、支付方式及對原保險人的稅收處理;手續(xù)費條款;賠款條款;賬務條款,即賬單編送及賬務結算事宜;仲裁條款,規(guī)定再保險合同仲裁范圍、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程序和仲裁效力等;保險合同終止條款,規(guī)定終止合同的通知,訂明特殊終止合同的情形;貨幣條款,規(guī)定自負責任額、分保責任額、保費和賠款使用的貨幣以及結付應用的匯率;保險責任的分擔及除外責任;爭議處理,包括仲裁或訴訟條款;賠款規(guī)定等。

再保險合同基本業(yè)務

再保險合同業(yè)務包括分出業(yè)務和分人業(yè)務。

再保險分出業(yè)務涉及分出保費、攤回分保手續(xù)費、攤回賠付成本等基本業(yè)務。同原保險轉嫁風險需要支付保費相同,再保險分出人轉嫁保險風險責任也要向再保險接受人支付一定的保費,這種保費叫做分保費或再保險費;同時,由于再保險分出人在銷售原保險保單以及維護和管理保險業(yè)務過程中發(fā)生了一定的費用,再保險分出人需要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一部分費用予以補償,這種由再保險接受人支付給再保險分出人的費用稱為分保手續(xù)費。

再保險合同特征

    (一)再保險合同是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簽訂的合同,一方為再保險分出人,另一方為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分出人是根據(jù)再保險合同,有義務向再保險接受人支付一定保費,同時有權利就其由原保險合同所引起的賠付成本及其他相關費用從再保險接受人獲得補償?shù)谋kU人;再保險接受人是根據(jù)再保險合同,有權利向再保險分出人收取一定保費,同時有義務對再保險分出人由原保險合同所引起的賠付成本及其他相關費用進行補償?shù)谋kU人。

    (二)再保險合同是補償性合同。不論原保險合同是壽險合同還是非壽險合同,再保險合同的標的都是再保險分出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再保險合同不具有直接對原保險合同標的進行賠償或給付的性質,而是以補償再保險分出人對原保險合同所承擔的保險責任為目的,即對于原保險合同標的發(fā)生保險事故所產(chǎn)生的損失,先由再保險分出人全額進行賠償或給付,再將應由再保險接受人承擔的部分攤回,然后由再保險接受人向再保險分出人進行補償。

    (三)再保險合同獨立于原保險合同,這主要體現(xiàn)在再保險合同與原保險合同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承繼關系。一方面,再保險合同的再保險接受人與原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險受益人之間不發(fā)生任何法律或業(yè)務關系,再保險合同的再保險接受人無權向原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收取保費,原保險合同的保險受益人無權直接向再保險合同的再保險接受人提出索賠要求;。另一方面,原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再保險合同的再保險分出人)也不得以再保險接受人不對其履行補償義務為借口而拒絕、減少或延遲履行其對保險受益人的賠償或給付義務。

再保險合同與原保險合同區(qū)別

    再保險合同是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又稱分保合同。與原保險合同比較,其區(qū)別為:

    1、合同的主體不同:原保險合同的主體是投保人和保險人;再保險合同的主體則都是保險人,即分出人和分入人。

    2、合同的標的不同:原保險合同的標的或是財產(chǎn),或是  再保險學人身;再保險合同的標的則是承保的風險責任。

    3、合同的性質不同:原保險合同的性質或是補償性,或是給付性;而再保險合同因發(fā)生于保險人之間,其直接目的是要對原保險人的承保責任進行分攤,因而,再保險合同的性質是責任分攤性。

再保險合同性質的理論爭議

    1.合伙合同說。有學者認為再保險合同為合伙合同。

    首先, 該說認為再保險合同是基于原保險合同將其承擔的巨大風險分散出去從而保障自身經(jīng)營為目的而產(chǎn)生的。再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于原保險合同的標的具有利害與共的關系,這和合伙中的共收益、共賠償相似。其次,基于原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原被保險人可以直接向原保險人主張賠付保險金,這也和合伙中的債權人可以向合伙中的當事人主張債權相似。再次,在再保險合同中,當事人雙方可以根據(jù)合同約定以比例再保險方式或非比例再保險方式, 劃定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各自所承擔的責任, 這也和合伙中根據(jù)雙方出資的多少而承擔與之相應的責任類似。

    2.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說。該說認為,原保險人基于分散風險的需要而將自己所承擔的責任向再保險人做進一步的分散, 所以再保險合同的標的是原保險人所分擔的損失。當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原保險人基于原保險合同即應向原被保險人履行合同義務。而再保險人就要填補原保險人所受到的財產(chǎn)損失, 這和約定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事故而受到損失,則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財產(chǎn)保險合同并無二致。

    3.新型保險合同說。保險法將有關再保險的規(guī)定放在保險合同總則部分, 所以有學者認為這是將再保險界定為一種不同于原保險的類型。“在再保險法律關系中, 原保險人轉嫁了風險, 再保險人取得了再保險費,雙方通過共命運等條款的約定,再保險人在其利害關系范圍內與原保險人同命運, 這種法律關系不同于原保險中的任何險種。”③基于這種觀點,再保險合同應為獨立于保險合同基本分類之外的一種特殊保險合同。但因為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的密切關系,所以再保險合同可適用原保險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

    4.責任保險合同說。該說認為,再保險合同是以分擔原保險人向原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而產(chǎn)生的, 其標的是原保險人的賠償或給付責任。再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不是原保險合同標的的毀損或滅失, 而是原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損失補償或賠償責任的發(fā)生, 是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責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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