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值保險合同

發(fā)布時間:2012-09-21 1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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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并將其載之于合同當中的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并將其載之于合同當中的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合同成立后,一旦發(fā)生保險事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保險價值就應該成為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數額的計算依據。如果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全部損失,則無論保險標的實際損失如何,保險人均應支付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的全部,不必對保險標的重新估價;如果保險標的僅遭部分損失,那么只需要確定損失的比例,該比例與雙方確定的保險價值的乘積,就是保險人應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同樣無須對保險標的實際價值進行估算。

  定值保險合同的優(yōu)點

1、 減少理賠環(huán)節(jié)。保險理賠是保險運作中的主要環(huán)節(jié),它關系到被保險人的切身利益。理賠程序非常繁瑣,它包括立案檢驗、審查單證、審核責任、核算損失、支付賠款、損余處理等一系列步驟。而定值保險合同可以減少理賠手續(xù),因為保險價值事先已由雙方確定,且載明于合同中,發(fā)生保險事故時無須再對保險標的的價值進行估價,當然就簡化了手續(xù)。

2、 便于賠償金額的確定。賠償金額關系到保險雙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往往是合同雙方爭議的焦點。在簽訂定值保險合同的情況下,賠償金額完全以事先確定的保險價值為計算依據,只須確定損失的比例而無須考慮保險標的實際價值,這樣賠償金額的確定便很簡單方便。

  定值保險合同的適用范圍

定值保險合同多適用于某些保險標的的價值不易確定的財產保險合同,如古玩、字畫、船舶等。在貨物運輸保險中,尤其是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由于運輸貨物的價值在不同的時間、地點可能差別很大,為了避免出險時在計算保險標的的價值時發(fā)生爭議,這些合同的當事人也往往采用定值保險的形式。在定值保險合同中,保險價值由雙方自愿確定,如果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缺乏經驗或專業(yè)知識,投保人即可能過高地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謀取不正當利益。因此,為避免損失,保險人對訂立定值保險合同多持謹慎態(tài)度,其適用范圍受到一定限制。在美國,有些州的法律禁止訂立定值保險合同。我國修訂后的《保險法》第 40 條第 1 款間接規(guī)定了定值保險合同,但未明確規(guī)定其適用范圍。鑒于實踐中出現了不少類似糾紛,中國保險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在 2000 年 2 月頒布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明確規(guī)定:“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是相對而言的。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劃分僅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而不適用于人身保險合同,因為人身保險合同中沒有什么保險價值。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僅載明至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再行估計其價值而確定其損失的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的最大區(qū)別就是在訂立合同時前者預先確定保險價值,而后者并不確定保險價值,僅約定保險金額,而將保險標的的價值留待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再估算。由此決定了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確定賠償金額時,定值保險合同只須確定損失比例,而不定值保險合同,不但要確定損失比例,而且要確定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以實際價值作為保險賠償金額的計算依據。

  定值保險合同下的保險理賠

定值保險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時,如何理賠,我國保險法并無規(guī)定。依據學理通說,一般不再對保險標的物進行估價,而直接按照保險合同訂立時確定的保險價值以及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與保險金額之比來確定應當賠償的金額。

1、 全損情況下定值保險的理賠   

如果定值保險合同發(fā)生全損的情況,則直接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價值予以賠付。   

2、 部分損失情況下定值保險的理賠   

部分損失的情況下如何理賠,是有一定的爭議的。部分學者認為,定值保險僅在全損的情況下適用。如果發(fā)生部分損失時,應當根據就好像該保險單為不定值保險單那樣的相同的原則進行理賠。但是多數學者及法院的判例并不支持上述觀點。

  正確區(qū)分定值與不定值合同

1998年10月22日,某大型美容院將其場館內的財產向當地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財產綜合險。在美容院交付了保險費后,保險公司為其簽發(fā)了正式的保險單,雙方在保險單中明確約定了保險財產的范圍為美容設備、電器設備、室內裝修以及存貨;保險價值的確定方法為估價;保險金額為300萬元;保險期限為1年。

1999年2月10日午夜,該美容院發(fā)生嚴重火災,將室內設施全部燒毀。經市公安消防支隊鑒定,該起事故的起火原因是插銷板短路,責任歸屬無法確定。事發(fā)后,美容院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經過清理現場,核定火災的總損失高達407.56萬元,美容院方面遂向保險公司提出了300萬元的索賠申請。保險公司認為,這次事故主要損失的是房屋,而保險財產(健身設備、電器設備、室內裝修以及存貨)在出險時由于已發(fā)生大幅跌價,實際價值僅為130萬元,于是拒絕美容院300萬元的索賠申請。美容院則認為,其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是定值保險合同?,F火災將保險財產全部燒毀,保險公司理應按保險單載明的300萬元保險金額進行賠償。雙方就此發(fā)生爭議,美容院向法院起訴保險公司。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美容院在向保險公司提出財產保險的申請后,保險公司派人到美容院現場查看了財產狀況,并對投保財產按照當時的市場價格進行了估價,以此為依據確定了保險金額為300萬元,并在“特別約定”欄內列明一樓保200萬元,二樓保100萬元,故應認定該保險合同為定值保險合同。根據定值保險合同的賠付原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所引起的保險標的全部損失,無論該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如何,保險公司均應支付保險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的全部,但應減去剩余物的殘值。另外,火災事故發(fā)生后,為查清事故原因、性質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有關費用,依法應由保險公司承擔。據此,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美容院火災損失289.32萬元,并給付美容院為查清事故原因、性質和損失程度而支付的技術鑒定費98000元。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遂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受理后,認定一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確實存在錯誤。二審法院認為,原、被告雖然在簽訂保險合同前對保險標的進行了估價,但在保險合同中并未明確寫明保險價值的數額,所以雙方簽訂的合同不屬于定值保險合同,而應是不定值保險合同。根據《保險法》第39條的規(guī)定,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出險賠付原則是:保險標的的損失額以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時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為計算依據。據此,二審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撤銷了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依法改判:保險公司賠付美容院火災損失126.34萬元,并賠付相應的技術鑒定費。二審判決發(fā)生效力并被依法執(zhí)行。

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如何區(qū)分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定值保險合同,又稱定價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將之載明于合同中的保險合同。定值保險合同雖然在減少理賠環(huán)節(jié)和便于確定賠償金額上存在優(yōu)勢,但由于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由雙方在訂立保險合同時自愿確定,隨著時間的變化,極易使保險價值高于保險標的在遭受保險危險時的實際價值,按定值保險合同的賠付原則,保險公司仍應支付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的全部。投保人有可能通過保險賠付獲得不當利益,成為變相的超額保險,這在我國是禁止的。為避免損失,保險人對于定值保險合同的訂立多持謹慎態(tài)度。

在實際生活中,定值保險合同的適用范圍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多適用于某些不易確定價值的財產(如字畫、古玩、船舶等),美國有些州的法律甚至禁止這種保險合同。而與其相對應的不定值保險合同則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僅載明須至危險事故發(fā)生后再行計算其價值從而確定損失的保險合同。一般財產保險合同,尤其是火災保險,都采用不定值保險的形式。在本案中,雙方訂立的合同即是不定值保險合同,雖然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對保險標的進行了估價,但這只是作為確定保險金額的依據,并不意味著雙方確定了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因此本案只能按照不定值保險合同的賠付原則進行賠付。

啟示

1、 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在賠付上差別極大,但在簽訂合同時又極易造成混淆,建議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上明確標明合同的類別。

2、 《保險法》第39條對定值保險合同作出了規(guī)定,但應進一步對其適用范圍加以明晰。

  不定值保險介紹簡介

“不定值保險”是“定值保險合同”的對稱,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只列明保險金額,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須至危險事故發(fā)生后,再行估計其價值而確定其損失的保險合同,這種采用不定值合同的保險即為不定值保險。不定值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的損失額,以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計算依據,通常的方法是以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當地同類財產的市場價格來確定保險標的價值。但無論保險標的的市場價格發(fā)生多大的變化,保險人對于標的所遭受的損失的賠償,均不得超過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在不易用市場價值確定保險價值時,也可用重置成本減折舊的方法或其他的估價方法來確定保險價值。在實際操作中,大多數財產保險均采用不定值保險合同。 

特點

不定值保險的特點在于,保險標的的損失額以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計算依據,而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通常根據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當地同類財產的市場價格來確定。但是,無論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如何變化,保險人應支付的賠償金額都不得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如果實際損失小于保險金額,保險人僅賠償實際損失;如果實際損失大于保險金額,保險人的賠償額以保險金額為限。例如,某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造成了全部損失,若該標的發(fā)生保險事故前的市場價格已低于訂立保險時約定的保險金額,則保險人有權按該標的的全部實際損失(即該標的發(fā)生事故前的實際價值,低于保險金額)支付賠償;若該標的當時的市場價格高于約定的保險金額,則保險人按約定的保險金額支付賠償。

  定值保險與定值保險區(qū)別

我國《保險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梢杂赏侗H撕捅kU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業(yè)內人士把上述規(guī)定中的前者稱為定值保險,后者稱為不定值保險。按照上述規(guī)定,訂立任何一個保險合同,當事人都可以在兩者之間進行選擇,可以選擇定值保險,也可以選擇不定值保險。實際上并不是這樣。只有貨物運輸保險可以是,也只能是定值保險;其他險種只能是不定值保險。

我國企業(yè)財產保險常用的險種有四個:財產保險基本險、財產保險綜合險、財產保險、財產一切險。   財產保險和財產一切險的格式條款對于保險價值,按照不定值保險,確定為“損失當時的市價”,即損失當時的實際價值(見現行《財產保險條款》和《財產一切險條款》第四條第(二)項)。

基本險和綜合險的格式條款對于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則按照定值保險,確定為“出險時重置價值”(見現行《財產保險基本險條款》和《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第十條)。這在實踐中發(fā)生很大的問題。   假定某企業(yè)有一臺機器,購置時價值是100萬元,投保時經多年折舊,實際價值為20萬元,投?;倦U或綜合險,如果被保險人按機器的實際價值投保,保險金額為20萬元,一旦發(fā)生部分損失,假定損失2萬元,保險人按不足額比例賠付,只賠4千元;但如果被保險人要足額投保,保險金額為1O0萬元,萬一發(fā)生全損,保險人要賠100萬元。這如何是好?還是上例,如果投保財產保險或財產一切險,就不會發(fā)生麻煩。

可見,企業(yè)財產保險的保險價值,不能隨意約定,只能按出險時的實際價值確定。其他險種,如船舶保險、汽車保險,都一樣。   那么,貨物運輸保險為什么是定值保險呢?因為投保時貨物的實際價值,即市場價格,不能確定。貨物的市價在起運地和目的地是不一樣的。如果價格一樣,商人就要做賠本買賣。所以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投保時約定。但這個約定不是沒有約束的,一定要保險在合理的范圍內約定。

還舉上例,假定有一臺舊機器,要從甲地運往乙地,重置價值    100萬元,投保時起運地市價20萬元,運費4.98萬元,保費0.02萬元。貨物運輸保險一般把保險價值定為貨價加運費和保費,為25萬元。為了足額投保,保險金額也定為25萬元。萬一發(fā)生全損,保險人賠25萬元,被保險人并沒有額外得益。如果被保險人要提高保險價值,是可以的,但不能沒有約束,其合理的范圍是在30% 以內。上例中,被保險人可以把保險價值提高10 ,為27.5萬元;也可以提高20 ,為30萬元;還可以提高30 ,為32.5萬元。再多就不行了。為了足額投保,保險金額也相應提高27.5、30或者32.5萬元。萬一發(fā)生全損,保險人賠付相應的保險金額。賠付金額中超過25萬元的那部分,涵蓋了被保險人的其他商業(yè)費用和部分商業(yè)利潤。   

總之,定值保險適用于貨物運輸保險;不定值保險適用于非貨物運輸保險,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家庭投資保障型的家庭財產保險中,金銀、珠寶、玉器、鉆石及制品、首飾等貴重物品是屬于定值保險,這是因不同險種的特征而定的,不是隨意的?!侗kU法》的有關規(guī)定需要進一步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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