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全國發(fā)生21余萬起道路交通事故,6萬余人死亡,在各類傷害死因中,道路交通傷害已成為第一傷害死因。交通事故引發(fā)了各類賠償糾紛,這些糾紛究竟該如何依法裁決,最新發(fā)布的“新交規(guī)”對交強險理賠有影響嗎?最新交強險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最新發(fā)布的“新交規(guī)”對交強險理賠影響最大的就是關于醉駕、毒駕的交強險理賠。原先醉駕、毒駕中受害方的損失是否可從交強險中支付,沒有明確定義,各保險公司的分歧也較大。一旦發(fā)生醉駕和毒駕事故,很多保險公司都會拒絕執(zhí)行交強險的理賠,由肇事者自己支付受害者的損失。
如果肇事者自己比較貧困,沒有足夠的資金支付賠償金。那受害者的可能面臨巨大的損失。新交規(guī)的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醉駕、毒駕受害方的損失在交強險理賠范圍內。這保護了受害者的權益,事故發(fā)生后受害方起碼可先獲得一筆保險理賠。不過,商業(yè)險對于醉駕、毒駕事故的損失仍可拒賠。
再來看看最新交強險賠償標準是怎樣的。最新交強的各項賠償限額基本都進行了調整。
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由原來的50000元調升至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由原來的8000元調升至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與原來相比保持不變,還是2000元。最新交強險賠償范圍調整方案于2008年2月1日零時正式開始實施。
此外,車主無責任交通事故中的交強險賠償限額也有所變化,其中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由原來的10000元調升至11000元;無責任醫(yī)陪費用賠償限額由原來的1600元降至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由原來的400元降至100元。
溫馨提示:根據(jù)有關交強險條例的規(guī)定,我國最新交強險賠償范圍仍舊限定于對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進行賠償,被保險人有責任的多賠,被保險人無責任的少賠。其中本車人員與被保險人的損害由對方車輛的交強險進行賠償,不在本車交強險賠償范圍內支付。此外,如果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損失,將不能在交強險中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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