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又俗稱三責險,被很多車主歸為商業(yè)車險的必保險種之一,可購買的普及卻并不意味著理賠的順利。在一些車險理賠案例中,不少車主因為對“第三者”的界定范圍存在模糊認識,不僅妨礙了保險賠償的順利進行,有時甚至損害了車主的自身利益。因此,準確認識和判明哪些財產及人員屬于“第三者”尤為重要。為使讀者更直觀了解車險中的“第三者”,本報選取三個典型案例為您詳細解答。
乘客下車算不算“第三者”
2009年11月,上海車主陳先生駕車帶著兩位朋友劉某、趙某去外地辦事。到達目的地的后,陳先生在劉某尚未完全下車時,便將車輛啟動,使得正在下車的劉某跌落車外,造成重傷;而未關閉的車門又將另一位已下車朋友趙某帶倒,造成其手臂骨折。
事故發(fā)生后,陳先生趕緊將傷者送往醫(yī)院,并為此先后支付了近6萬元的醫(yī)療費。交警部門現場勘查后認定,陳先生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承擔所有醫(yī)療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
由于馬先生為自己的車輛投保了車輛第三者責任險險種,于是馬先生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但保險公司經過研究認為,由于傷者與車主同為車上人員,所出的保險事故應當屬于車上責任險的理賠范圍,而不屬于車輛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范圍。但馬先生并未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所以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對于保險公司的說法,陳先生無法接受,于是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受理后認定,趙某受傷屬于車輛第三者責任險理賠范圍,保險公司應予理賠;而劉某受傷并不在車輛第三者責任險理賠范圍內,其損失應由車主自行承擔。
專家解疑:在此案例中,出現了兩個傷者,但卻只有一個獲得保險理賠。而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就是對兩名傷者“第三者”身份的認定。對于趙某來說,雖然其在發(fā)生事故之前乘坐陳先生駕駛的車輛,但這并不影響其“第三者”的身份。當他在陳先生車上時,是屬于車上人員;下車之后,就應當是“第三者”了,而不屬于“本車人員”。因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第三者責任險的條款給予賠付。然而傷者劉某屬于“車輛行駛中或車輛未停穩(wěn)時非正常下車的人員”,因此屬于三責險理賠范疇之外。
在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中,原則上把肇事車輛看成“第二者”,這把被保險人、其雇傭的司機、其允許的駕駛人員,以及車上的人員財產、車輛行駛中或車輛未停穩(wěn)時非正常下車的人員,吊車正在吊裝的財產等都包括在內。除此之外的人和物才是“第三者”理賠的范圍。
車輛第三者責任險應注意
按照各保險公司現行的車險條款規(guī)定,車輛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是指車主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及其財產和保險車輛上所有人員與財產以外的他人、他物”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車主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并由保險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給予第三人經濟賠償。
車輛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的范圍:第三者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及其財產和保險車輛上所有人員與財產以外的他人、他物。所謂“所有人員”,即指車上的駕駛員、售票員、裝卸工、乘客、搭客等,這些人不屬于第三者,但下車后除駕駛員外,均可視為第三者。私人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屬成員都不屬于第三者。至于保險車輛上的財產,是指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所有或其代管的財產,這些財產均不屬于第三者責任。
保險車輛要求:車輛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車輛種類不受限制,也就是說各種機動車輛或專業(yè)用途車輛均可投保,但無照駕駛汽車除外。保險車輛的使用包括車輛行駛和停放的過程。
碰撞責任歸屬:保險車輛與未保險車輛相撞,致使未保險車輛上的司機、乘客傷亡或車上裝載的貨物損壞,應屬第三者賠償責任。如果相撞雙方均屬保險責任,那么雙方的損失均按第三者責任險處理。保險車輛撞毀第三者的車輛或其它財產時,一般需經保險公司進行查勘、拍照、鑒定經濟損失價值后,才可以處理。
賠償限額:機動車輛保險的第三者責任一般不規(guī)定賠償限額。通常在發(fā)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保險公司按照出險地公安、交通部門的規(guī)定或賠償裁決,經保險公司核定后確定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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