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國務院頒布了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該法進行了如下完善:擴大了該條例的適用范圍和改變了管理機構、完善工傷保險費的繳納和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完善工傷認定條件和時限以及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程序,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取消了復議前置程序、提高了有關單位和個人違規(guī)的懲處力度等。
新《條例》調整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和工傷認定范圍、簡化了工傷認定程序、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增加了基金的支出項目、加大了參保的強制性。這些重大政策內容的調整,進一步體現(xiàn)了《條例》的立法宗旨,確保了我國工傷保險制度能夠惠及更多的職業(yè)人群,并使廣大職工能夠分享改革發(fā)展的成果。新《條例》的頒布實施,對于完善工傷保險制度,進一步保障職工權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化解勞資矛盾,促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新《條例》對工傷認定范圍的修改 為進一步加大對遭受事故傷害的職工的保障力度,同時進一步體現(xiàn)工傷屬于職業(yè)傷害的本質特性,新《條例》在以下幾個方面對工傷認定范圍進行了調整:
一是將原認定工傷條款中規(guī)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修改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這種可以認定工傷的情形既將原來的“機動車事故”擴大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又同時對事故責任進行了限定,即“非本人主要責任”;所以,在工傷認定中需要申請人提供公安以及其他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司法部門對事故責任定性的證明材料,由行政部門根據(jù)證明材料綜合判斷。
二是將原工傷認定排除條款中規(guī)定的“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修改為“故意犯罪的”。 調整了不得認定工傷的范圍,刪除了職工因過失犯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導致事故傷害不得認定為工傷的規(guī)定,增加了職工因吸毒導致事故傷害不得認定為工傷的規(guī)定。
三是將原工傷認定排除條款中規(guī)定的“醉酒導致傷亡的”修改為“醉酒或者吸毒的”。
四是將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了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各類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
五是將認定范圍從原來的上下班途中機動車事故傷害調整擴大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傷害。
六是取消了工傷認定爭議處理中行政復議前置的規(guī)定,縮短了工傷認定時間;設置了工傷認定的簡易處理程序,對于事實清楚、雙方無爭議的工傷認定申請的認定時限,由原來規(guī)定的60天縮短為15天。
七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從原來的48至60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發(fā)放。
八是將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統(tǒng)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的交通食宿費”以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統(tǒng)一支付。
九是增加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yī)療費用的新規(guī)定,增加了對不參加工傷保險和拒不協(xié)助工傷認定調查核實的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規(guī)定。
新條例大大提高了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改變了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有單位支付變?yōu)楣kU基金支付。
舊條例規(guī)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而新條例規(guī)定提高了三個月的標準,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 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職工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舊條例規(guī)定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新條例提高了兩個月的標準,其中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職工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舊條例規(guī)定: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新條例提高了一個月的標準,其中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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