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日至3日,第二屆江蘇保險法論壇在南京舉辦,本次論壇由中國保監(jiān)會江蘇監(jiān)管局、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京大學法學院共同主辦,來自國內外高校的保險法學者、長期從事保險審判實務的法官和保險監(jiān)管部門、保險行業(yè)的代表共一百余人參加了會議。“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 是與會代表發(fā)言的關鍵詞,來自保險法學界十余名專家學者以及保險實務界法務工作者、法院系統(tǒng)法官等近百人出席了論壇。與會代表圍繞“當代保險法的發(fā)展與變遷”這一主題開展了深入和充分的研討。
江蘇保監(jiān)局副局長葛翎在研討中指出,江蘇處于從“保險大省”向“保險強省”的跨越階段,發(fā)展過程中遇到一些新問題、新情況,這些都需要保險法學的理論指導。此次論壇提供了一個司法審判部門、保險監(jiān)管部門和保險經營者溝通交流的平臺,將推動全省保險法學理論研究的深化和保險業(yè)健康發(fā)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劉竹梅發(fā)言時透露,保險法司法解釋二即將出臺,司法解釋遵循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原則,將對核保期限、免責條款范圍、理賠程序和時限予以明確界定。
論壇還從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視角對新保險法施行三周年進行了回顧和反思,研討了保險法的發(fā)展方向。記者關注到,對惡意拒賠的保險人引入懲罰性賠償機制入選了本屆論壇的研討議題。與會專家從比較法的角度,介紹了美國為解決被保險人對保險監(jiān)管需求極大但保險監(jiān)管資源不足的結構性問題,引入懲罰性賠償的規(guī)制措施,建議中國保險立法應賦予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劉竹梅介紹了保險法司法解釋制定的進展情況,闡述了在制定司法解釋時遵循的五個原則:一是加強對投保人利益的保護;二是促進民生,對理賠程序加以規(guī)范;三是統(tǒng)一交易規(guī)則,規(guī)范產業(yè)發(fā)展;四是鼓勵保險創(chuàng)新,促進市場繁榮發(fā)展;五是尊重保險合同的商業(yè)性。劉竹梅庭長還對保險審判實務中存在的保險合同如何定位、如何平等保護各類主體以及保險法理論研究相對滯后、理論研究與實踐脫節(jié)等難題進行了分析。
對保險合同格式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南京大學解亙副教授認為,法律對于格式條款予以特別規(guī)制的理論依據在于平衡意思自治和合同正義?;诟袷胶贤姆谴枭绦蕴攸c,應具體考量締約過程是否保證合意的充分體現,給付是否均衡。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五庭董庶法官認為,在為他人投保的情形下,由于第三人不知曉保險的存在,其利益無需特殊保護,投保人行使解除權,不需要得到第三人同意;在投保人未放棄解除權的情形下,第三人的信賴尚不足以侵蝕投保人的合同權利。但保險合同解除后,第三人有權依據當初與投保人之間的原因關系向投保人主張相應的權利。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李康針對《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適用中的爭議,認為該條規(guī)定的“財產損失”應作狹義理解,不應當包括死亡、傷殘賠償金等項目。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王靜認為,保險法第十七、十九、三十條從訂入規(guī)則、內容控制、解釋規(guī)則三個層面構成了保險合同格式條款司法規(guī)制的完整體系,審判實踐中在適用這三條時,尤其要注意區(qū)分商業(yè)保險與強制保險、社會保險的不同屬性,司法審查的介入應當適度,不宜過分干預保險產品的設計。
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陳國斌對免責條款設置的合理性提出了自己的見解,主張將所有減輕或者免除保險責任的條款集中印制,設立一般性絕對免賠的原則性條款,免除保險人在此情形下的明確告知義務。
中國保監(jiān)會法規(guī)部處長劉學生回顧了保險法修訂的歷程,對保險法立法基礎層面的局限性問題進行了論述:第一,保險法的基礎理論研究不足,立法時不能得到理論支持;第二,立法體例的束縛,立法原則與具體制度設計難以協同;第三,立法水平有待提高;第四,保險法立法的傳統(tǒng)和創(chuàng)新。他認為:成文法的局限性造成了實務對保險糾紛中的新問題應對不足,學術界應當加強保險法的解釋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fā)揮司法解釋的指導作用,從具體適用層面對立法不足進行填補。
江蘇省保監(jiān)局法制處副處長劉金鋒通過分析我國現行法律對保險理賠的相關規(guī)定,對現行車險理賠制度進行了探討,建議對保險人支付賠款的前提條件進行修訂,縮短保險人支付賠款的期限以及設立懲罰性賠償機制,對保險公司理賠經營規(guī)則、標準做出立法規(guī)定,授予保險監(jiān)管部門理賠監(jiān)管權。江蘇省保險學會偶見認為保險糾紛不應該只適用保險法來調整,民法、合同法、證據法的一般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保險訴訟。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法律合規(guī)部副總經理衛(wèi)文則對保險法第十六規(guī)定的“重大過失”的定義和認定標準、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和客觀因果關系做出了創(chuàng)新性的解讀。
德國法蘭克福大學法學院曼弗雷德•汪特教授分別介紹了德國保險領域的消費者保護制度及2008年德國保險合同法的新變革,主要體現在:第一,擴大了保險公司的告知義務,將保險代理人也納入告知義務的主體范圍內;第二,改革以前的保險合同法的“全有或全無原則”,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根據過錯的程度進行分級處罰,減輕保險機構的給付義務;第三,承保人的指示和教導義務的擴大。最后,汪特教授還介紹了《歐洲保險合同法修訂案》的起草情況,并且呼吁為完善保險這種社會公益,需要全世界做出共同的努力。
日本立命館大學法學院院長竹濱修教授介紹了日本2008年的新保險法對保險現代化要求的回應。一是在共通規(guī)則方面主要表現在:用以保護投保人的強行規(guī)定的導入;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定為回答詢問義務;投保人基于危險增大的解除合同的,僅限于投保人故意和重大過失未告知的情形;保險賠償金給付時間的限定;保險人的重大事由解除權;被保險人的解除請求權。二是在損害保險中主要表現在:超額保險和重復保險時尊重合同訂立雙方的合意;責任保險合同中被害人享有對保險金給付請求的優(yōu)先權;在代位請求權中被保險債權的優(yōu)先性。三是在生命保險中主要表現在:明確了保險金受益人的變更應向保險人做出意思表示;通過有效遺囑可以變更保險金受益人;保險金受益人在投保人的債權人解除合同時具有介入權,以維持其利益。
臺灣政治大學教授葉啟洲介紹了近年臺灣保險法的發(fā)展進程:一是在要保人的據實說明義務方面,提升對要保人的保護。規(guī)定要保人要負舉證責任,證明其說明義務的違反與保險事故無因果關系。二是先后五次修改了承保兒童保單的條件,明確了15歲之前的兒童不可以作為死亡保險的被保險人。三是加強對責任保險中被害人的保護,明確被害人的直接請求權的時效從請求權勝訴判決時起算。四是就人壽保險復效時之危險選擇問題采取折中規(guī)定,復效的時間在6個月內的,保險公司不允許提出可保條件的證明,繳費后復效。超出6個月,保險公司有權要求投保人提供證明。五是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中金融服務業(yè)之說明義務的無過失責任。保險公司必須舉證證明,損害發(fā)生于說明義務之違反沒有因果關系,否則就必須承擔責任。
美國堪薩斯大學法學院院長Jeffrey E .Thomas教授介紹了美國保險法中的結構性問題及規(guī)制措施:一是消費者承擔了監(jiān)管者的角色,二是發(fā)展有利于保險消費者的規(guī)則,三是確立惡意規(guī)則,保險人拒絕理賠在其保險范圍內的一個合理數額的索賠請求的,其可能承擔超過其保額的賠付義務,四是適用懲罰性賠償。Thomas教授認為美國保險法可在至少三個方面為中國保險法提供借鑒:一是賦予中國消費者更多的權利。二是通過承認判例的效力來賦予法院更多的權利。三是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使保險消費者有可能獲得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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