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是指因意外導致身體受到傷害的事件,常用于保險業(yè)。按照保險業(yè)的常見定義,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在保險方面意外傷害包括意外和傷害兩層含義。
1.所謂意外是指被保險人的主觀狀態(tài)而言,指被保險人事先沒有預見到傷害的發(fā)生或傷害的發(fā)生違背被保險人的主觀意愿,其特征是非本意、外來的、突發(fā)的。
2.所謂傷害,是指被保險人的身體遭受外來事故的侵害,使人體完整性遭到破壞或器官組織生理機能遭受損害的客觀事實。傷害有致害物、侵害對象、侵害事實三個要素過程。按是否可保劃分,意外傷害可分為不可保意外傷害、特約保意外傷害和一般可保意外傷害。
意外傷害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外來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險人身體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車禍、被歹徒襲擊、溺水、食物中毒等。
2、突發(fā)的,指在瞬間造成的事故,沒有較長的過程,如落水、觸電、跌落等。而職業(yè)病是由于傷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預見和預防的,故不屬于意外事故。
3、意外發(fā)生的,指被保險人未預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飛機墜毀等,另有一些事故雖然可以預見或避免,但由于無法抗拒或履行職責不得回避,也應列入"意外"范圍,如輪船著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見義勇為與歹徒搏斗而負傷等。
4、非疾病的,疾病所致傷害,雖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預料的,但它是人體自身產生的結果,不屬于意外事故。如腦溢血發(fā)作不省人事。
5、身體受到傷害,意外傷害的對象必須是被保險人的身體所屬部位,且傷害事實成立,如:雖觸電但未傷及身體,則屬傷害事實不成立。
校園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
隨著學校辦學規(guī)模的不斷擴大,發(fā)生在校園里或與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有關的學生意外傷害事故也時有發(fā)生。如何處理此類問題令學校管理者十分為難,不僅要花費大量的精力,稍有不慎,就會影響到學校的社會聲譽,甚至陷入無休止的訴訟中。從當前的學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來看,有一種較為普遍的看法:家長將學生交給了學校,學校就成了學生的監(jiān)護人,即所謂的監(jiān)護權的轉移,那么一旦學生在學校或在與教育教學活動有關的活動中受到傷害,學校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學校對學生的意外傷害事故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呢?
學生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內發(fā)生了人身損害事故,學校是否該承擔責任呢,或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首要的一個問題是應該解決學校對學生是否有監(jiān)護權的問題,或者說要弄清楚學校和學生之間到底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guī)定了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權利,即:“組織實施教育教學管理活動;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等”。同時也明確了學校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學校衛(wèi)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也規(guī)定了學校在組織教育教學工作中應負的責任,歸納起來,現行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學校的主要責任是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
也就是說,中小學校和學生之間的關系本質上是一種教育關系,而不是基于民法和血緣關系形成的父母(包括其他監(jiān)護人)與子女之間的監(jiān)護關系。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學校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并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職責,承擔自己的義務,那么學校就完成了自己所應該做的工作。學校依法實施教育教學工作,學生依法到學校接受教育,這就是學校和學生之間的基本關系。因此,一些人提出的學生(主要指未成年人)到校學習,那么家長對學生的監(jiān)護責任就轉移給了學校的說法是沒有任何依據的。
既然學校不是學生的監(jiān)護人,那么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應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呢?從目前我國現行法律來看,并沒有專門對此做出具體的規(guī)定(教育部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也僅為部門規(guī)章),在處理此類問題時則應該遵循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一般歸責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來處理。
按照我國民法關于一般歸責原則的理論,承擔民事責任應具備以下幾個構成要件:主觀故意或過失,即有過錯;侵權行為;損害后果;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學校要承擔賠償責任,首先要有過錯?!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也規(guī)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由此可以明確在處理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時的一條基本原則,即學校按照過錯責任原則承擔事故的責任,如果學校未履行規(guī)定的義務與責任,有過錯的,造成了學生的傷害,則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學校已經盡到相應的義務,無過錯的,則無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學校在發(fā)生了學生以外傷害事故后,學校領導往往因認識上的問題,如對自己是否應承擔責任認識不清,或者抱著息事寧人的態(tài)度,怕對學校造成不良影響而在處理此類問題時顧慮重重,并因此導致在教育教學過程中,許多正常的教育活動不敢進行。就目前的情況看,許多學校一年難得組織一次學生集體外出活動,一些實踐活動課更是不敢開設,已經影響到素質教育的實施。
那么那些情況才算學校有過錯呢,或者說在那些情況下學校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呢?總的來說有兩大類:學校的教育教學設施存在缺陷;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存在缺陷。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學校校舍、場地、公共設施、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等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標準,有安全隱患,學校向學生提供的飲用水、食品、藥品等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學校的安全保衛(wèi)、消防、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漏洞,或管理混亂,有安全隱患的;學校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學校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組織不嚴密,存在安全隱患的;學校的教職工違反教師職業(yè)道德或工作職責要求,或因責任心不強,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導致學生受到傷害的。
其實,對于學生在學校發(fā)生的意外傷害事故,無論是社會各界還是學校管理者都應該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妥善處理。目前由于入學高峰的到來,多數學校都面臨較大入學壓力,學生數量的增長與辦學條件的改善之間的矛盾也日益突出,盡管學校的管理者高度重視,但傷害事故仍時有發(fā)生。針對目前教育現狀,一方面要求學校的領導者切實樹立安全意識,完善學校的教育教學設施,完善學校的各方面的規(guī)章制度,加強教育教學管理,盡可能避免學生意外傷害事故的發(fā)生。另一方面也要求家長切實增強法律意識,理解、支持、配合學校的工作,共同營造一個有利于學生健康成長的良好的學校和社會環(huán)境。
您的信息僅供預約咨詢所用,不泄露至
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
正品保險
國家金融監(jiān)督快捷投保
全方位一鍵對比省心服務
電子保單快捷變更安全可靠
7x24小時客服不間斷品牌實力
12年 1000萬用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