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系列的災難性事件,令我們的社會震悼不已。痛定思痛,如何用一種可行、可久的機制化解災難,應當喚起中國社會對公眾責任險的再發(fā)現(xiàn)。 企業(yè)在謀求發(fā)展之利的同時,也潛在著損失之害,而避禍往往比求福更重要。當今中國社會法律意識深入民心、國民經濟日益發(fā)展,這導致?lián)p害賠償數(shù)額巨大。
《淮南子》上說:“禍與福同門,利與害為鄰”。但面對損害,我們仍然習慣于從《侵權責任法》的角度考慮損失的分擔,保險機制遠沒有跟上侵權責任的發(fā)達,而后者正是立足于損失的填補本身。歷史證明,沒有有效的機制,法律的正義未必能夠撫平災難的創(chuàng)傷。
說起公眾責任保險,是一個常人看來頗為陌生的概念。其實這在責任保險家族中應當是個很重要的成員。顧名思義,這個險種承保的就是被保險人對廣大公眾的賠償責任。這種責任不像我們耳熟能詳?shù)臋C動車三者險,僅僅承保由車輛使用引起的賠償責任,而是涵蓋著《侵權責任法》上眾多的侵權責任形態(tài),因此也被稱為“綜合責任險”“普通責任險”。但是,車險在隨著機動車輛的普及而普及,而公眾責任險的遇冷,不能不說是我國當前保險深度、保險密度以及保險意識的一個指標。在這個號稱“風險社會”的時代,很多危險還沒有納入保險的管理、轉移之道。
所謂公眾責任,是指致害人在公眾活動場所的過錯行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依法應由致害人承擔的對受害人的經濟賠償責任。公眾責任的構成,以在法律上負有經濟賠償責任為前提,其法律依據(jù)是各國的民法及各種有關的單行法規(guī)制度。
此外,在一些并非公眾活動的場所,如果公眾在該場所受到了應當由致害人負責的損害,亦可以歸屬于公眾責任。因此,各種公共設施場所、工廠、辦公樓、學校、醫(yī)院、商店、展覽館、動物園、賓館、旅店、影劇院、運動場所,以及工程建設工地等,均存在著公眾責任事故風險。這些場所的所有者、經營管理者等均需要通過投保公眾責任保險來轉嫁其責任。
在現(xiàn)代法制的努力中,《侵權責任法》、《保險法》和《社會保障法》應當是救濟損害的三駕馬車。形象地說,三者大致可以從基礎、最高、最低三個層面發(fā)揮作用,為我們撐腰打傘、化險為夷?!肚謾嘭熑畏ā芬?guī)定著社會的行為準則,國家可以提供的社會保障又有限,而保險是通過社會自身的經濟活動“花錢買平安”。據(jù)統(tǒng)計,早在上世紀60年代,在補償人身損害這樣的社會事業(yè)中,美國保險行業(yè)提供的賠償便高達40%左右,而侵權責任占不到10%。比較而言,可謂差異巨大。在周易的大智慧(601519,股吧)中,“吉兇者,失得之象也;悔吝者,憂虞之象也”。兇險的災難,總是成為人類的老師。
但保險機制的欠缺,并不等于社會上保險需求不存在,一旦攤上意外事故如何找保險人掏錢,成為一個令人難堪的法律問題。去年,筆者代理某保險公司在河北處理了一起案件,法庭的意見原本是依法改判,可院領導的意見是保險公司不出錢誰出,最后隨意找個理由駁回上訴。保險公司領導非常生氣,筆者認為案子辦到這個程度,只能說司法失敗了,因為是司法沒有守住審判的底線?,F(xiàn)實的利益,總是讓正義站立不牢。但刨根問底,《侵權責任法》最主要的目的便是彌補受害人的損失,當審判中侵權責任落不到實處,法庭在保險上大做文章也就不足為奇,也從一個側面說明社會對保險的需求。
如何均衡保護當事人的利益,維護保險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一直是保險審判中的重要課題。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臺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在加強保護消費者的同時,再次強調“平衡各方利益”“堅持保險原理”??梢韵胍?,如果由于司法的過度干涉,一個行業(yè)失去了固有的一定之規(guī),不僅司法的公信力,而且市場規(guī)則的穩(wěn)定性和法律后果的可預見性都將受到沖擊。“我不下地獄誰下地獄”,作為災難的經營者,保險行業(yè)要承擔較多的社會責任,這一點不容回避。但保險本身是一種商業(yè)活動,而不是由國家承擔的社會事業(yè)。這決定了它總有其特定的責任范圍,這是保險產品的功能所在,也是有限性所在。在權威的《美國布萊克法律詞典》中,也強調保險是承擔因“特定風險造成特定事項之損失”的合同,這種特定性也被作為定義寫入了我國《保險法》。《老子》說:“天下萬物生于有,有生于無”。在保險領域,“有”和“無”的重大哲學命題給人的啟迪是,無限的社會風險與有限的法律機制,并不是憑著一個有限的機制什么問題都能解決,保險概莫能外。
在公眾責任險的案件中,首先要根據(jù)保險責任的范圍及其免責事由確定基本的理賠責任,這個險種承擔的賠償責任往往比較寬泛,但也不是任何損失都要賠償。在理賠的過程中,有的責任是過錯責任,有的是無過錯責任,這些責任的構成及其大小都屬于《侵權責任法》調整的范圍,體現(xiàn)著社會對侵權行為及其損失分擔的基本態(tài)度。保險金單純是從損失填補的角度發(fā)揮作用,但不宜反過來因為《保險法》的適用而將《侵權責任法》“擠壓變形”:不能因為保險金的誘惑,導致一個社會價值觀念的失范,這是一個關乎法律體系內在和諧的問題。
在具體處理過程中,保險人可以根據(jù)案情需要制定不同方案,直接或間接參與法庭的抗辯、和解,從而影響法庭對民事責任的認定,避免被他人的訴訟行為“套牢”。但是,條款中保險責任和免責事由等規(guī)定必然要接受法庭的審查,說到底,行業(yè)的規(guī)定應當符合社會合理的期待,不能導致利益的失衡。否則,法庭可以通過格式條款無效制度、不利解釋原則等方法,重新平衡當事人的利益關系?!抖Y記》上講:“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達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磥磉@種傳統(tǒng)的哲學觀念,在現(xiàn)代保險活動及其訴訟中,也應得到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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