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青島住房公積金比例:按照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原則上不超過我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2008年為5354.75元。按照最高不得超過我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倍計算,2008年為8924.58元。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和下限: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分別按照我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倍和20%的繳存比例確定,即2008年分別為1785元;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分別按照我市職工上年度月最低工資標準和5%的繳存比例確定,即2008年七區(qū)分別為31元、五市分別為27元。
2009年度青島住房公積金比例:自2009年7月1日起,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由職工2007年月平均工資調整為2008年月平均工資。計算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應以國家統(tǒng)計局發(fā)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統(tǒng)制字〔1990〕1號)的內容為準。同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高不得超過我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倍,即2009年為9706.67元。2009年度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分別不得高于月繳存額上限1941元,分別不得低于月繳存額下限七區(qū)為38元、五市為31元。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分別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20%。
2010年度青島住房公積金比例:
一、繳存基數: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每年應核定調整一次。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以國家統(tǒng)計局發(fā)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統(tǒng)制字〔1990〕1號)的內容為準,但原則上不超過我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3倍。有條件的單位可以適當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但最高不得超過我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倍,即2010年為10581.67元。
二、繳存比例: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應在規(guī)定范圍內隨繳存基數同時調整。單位和職工各自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原則上不超過12%。有條件的單位可以適當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過20%。
三、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和下限: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分別按照我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倍和20%的繳存比例確定,即2010年度分別為2116元。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暫時分別按照上年度七區(qū)38元、五市31元進行申報,待山東省人民政府出臺有關青島市職工2009年度月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政策后,再做調整。
2011年度青島住房公積金比例:
一、繳存基數及其計算口徑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每年核定一次。
自2011年7月1日起,本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2009年職工月平均工資調整為2010年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國家統(tǒng)計部門規(guī)定的工資總額計算口徑核定)。
2011年1月1日起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應以該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的當月工資或以其新參加工作以來實際發(fā)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2011年1月1日起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后發(fā)放的當月工資或以其實際發(fā)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自由職業(yè)人員繳存基數下限按本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1427.45元)確定;上限原則上不超過本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7137.25元)確定。
二、繳存比例
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應在規(guī)定范圍內隨繳存基數同時調整。同一單位只能執(zhí)行同一種繳存比例,并且單位繳存比例不得低于職工繳存比例。
單位和職工各自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原則上不超過12%。有條件的單位可以適當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過20%。
自由職業(yè)人員繳存比例仍按單位和個人各5%或單位和個人各12%執(zhí)行,單位和個人部分均由自由職業(yè)人員承擔。
三、月繳存額計算及上下限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單位繳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繳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單位和職工各自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分別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11895.42元)和20%的繳存比例計算確定,即2011年度分別為2379元;下限分別按照本市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資標準和5%的繳存比例計算確定,即2011年度分別為七區(qū)43元、五市36元。
單位和職工各自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得高于月繳存額上限,不得低于月繳存額下限。
2012年度青島住房公積金比例:
一、繳存基數及其計算口徑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根據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變化情況,每年核定一次,并根據核定結果進行本年度的繳存基數調整。
自2012年7月1日起,本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2010年職工月平均工資調整為2011年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國家統(tǒng)計部門規(guī)定的工資總額計算口徑核定)。
2012年1月1日起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應以該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的當月工資或以其新參加工作以來實際發(fā)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2012年1月1日起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后發(fā)放的當月工資或以其實際發(fā)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自由職業(yè)人員繳存基數下限按本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1638.15元)確定;上限原則上不超過本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8190.75元)確定。
二、繳存比例
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應在規(guī)定范圍內隨繳存基數同時調整。同一單位只能執(zhí)行同一種繳存比例,并且單位繳存比例不得低于職工繳存比例。
單位和職工各自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原則上不超過12%。有條件的單位可以適當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過20%。
自由職業(yè)人員繳存比例仍按單位和個人各5%或單位和個人各12%執(zhí)行,單位和個人部分均由自由職業(yè)人員承擔。
三、月繳存額計算及上下限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單位繳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繳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單位和職工各自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分別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13651.25元)和20%的繳存比例計算確定,即2012年度分別為2730元;下限分別按照本市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資標準和5%的繳存比例計算確定,即2012年度分別為七區(qū)54元、五市46元。
單位和職工各自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得高于月繳存額上限,不得低于月繳存額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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