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作為該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免除責任,保險金額,保險費,保險期間,保險人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等作了明確規(guī)定,一切保險事項均按保險條款執(zhí)行。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應為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shù)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shù)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上批注。對因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fā)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應經(jīng)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jiān)護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二)殘疾或醫(yī)療保險金受益人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的殘疾或醫(y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第五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機或商業(yè)營運的火車、輪船、汽車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殘疾或醫(yī)療費用支出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具體承擔的責任和對應的保險金以保險單載明的為準,且身故保險金和殘疾保險金累計給付不超過各項意外傷害保險金額,醫(yī)療保險金為保險單載明的意外傷害對應的醫(yī)療責任(如有多項意外責任則為累計意外醫(yī)療),且累計給付不超過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金額。
(一)身故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機或商業(yè)營運的火車、輪船、汽車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飛機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火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輪船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或“汽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分別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fā)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經(jīng)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飛機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火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輪船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或“汽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分別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前保險人已給付第(二)款約定的殘疾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應扣除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二)殘疾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機或商業(yè)營運的火車、輪船、汽車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該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所列殘疾之一的,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飛機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火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輪船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或“汽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分別給付殘疾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jù)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給付比例最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殘疾,保險人按合并后的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殘疾程度在《給付表》所對應的殘疾保險金。
(三)醫(yī)療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機或商業(yè)營運的火車、輪船、汽車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六條釋義的醫(yī)院(以下簡稱“釋義醫(yī)院”)進行治療,保險人就其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內實際支出的按照當?shù)厣鐣t(y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guī)定可報銷的、必要、合理的醫(yī)療費用超過人民幣1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給付醫(y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不論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機或商業(yè)營運的火車、輪船、汽車遭受意外傷害保險事故,保險人均按上述規(guī)定分別給付醫(yī)療保險金,但累計給付金額以本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金額”為限,累計給付金額達到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金額時,對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如果已從其他途徑獲得補償,則保險人只承擔合理醫(yī)療費用剩余部分的保險責任。
第六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醫(yī)療費用支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四)被保險人妊娠、流產(chǎn)、分娩、疾病、藥物過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y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七)恐怖襲擊;
(八)被保險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險人從事高風險運動或參加職業(yè)或半職業(yè)體育運動;
(十)被保險人嚴重違反承運人關于安全乘坐的規(guī)定。
第七條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殘疾或醫(yī)療費用支出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zhàn)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三)被保險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四)被保險人乘坐非商業(yè)營運的火車、輪船或汽車期間。
第八條 下列費用,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保險單簽發(fā)地社會醫(yī)療保險或其他公費醫(yī)療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自費項目和藥品費用;
(二)因椎間盤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險人支出的醫(yī)療費用;
(三)營養(yǎng)費、康復費、輔助器具費、整容費、美容費、修復手術費、牙齒整形費、牙齒修復費、鑲牙費、護理費、交通費、伙食費、誤工費、喪葬費。
發(fā)生上述第六、七條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并對投保人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凈保費。
第九條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分為“飛機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火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輪船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和“汽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和“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投保人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
第十條 本保險合同保險期間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協(xié)商確定,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二條 保險人按照第十九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保險人將在確定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齊全后,盡快做出核定。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fā)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保險人自收到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給付的數(shù)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jù)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shù)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的數(shù)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十五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
前款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jīng)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十七條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fā)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fā)送給投保人。
第十八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保險金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jīng)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需要治療的,應在釋義醫(yī)院就診,若因急診未在釋義醫(yī)院就診的,應在三日內通知保險人,并根據(jù)病情及時轉入釋義醫(yī)院。若確需轉入非釋義醫(yī)院就診的,應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申請,保險人在接到申請后三日內給予答復,對于保險人同意在非釋義醫(yī)院就診的,對這期間發(fā)生的住院醫(yī)療費用按本條款規(guī)定給付保險金。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第十九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身故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保險金申請人應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6.由承運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7.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8.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殘疾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4.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yī)療機構或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殘疾鑒定診斷書;
5.由承運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6.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7.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醫(yī)療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4.釋義醫(yī)院出具的醫(yī)療證明和醫(yī)療費用原始憑證;
5.由承運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6.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7.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fā)生后未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chǎn)生的一切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法律)。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如為境外就醫(yī),本項保險責任中的醫(yī)療費用按照被保險人在國內的保險單簽發(fā)地相同治療的平均水平折算。
本合同涉及的外幣與人民幣的匯率,以結算當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匯率為準。
第二十四條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xié)商變更合同內容。
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附貼批單,或者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xié)議。
第二十五條 在本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合同,但保險人已根據(jù)本保險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險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
(一)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
(二)保險單原件;
(三)保險費交付憑證;
(四)投保人身份證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自保險人接到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之時起,本保險合同的效力終止。保險人收到上述證明文件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未滿期凈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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