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條例全文(五)

發(fā)布時間:2013-06-08 16: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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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紹交強險的第四十一條至四十七條

交強險條例全文(五)

第四十一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標志,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的保險標志,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投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三)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yī)療機構參照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wěn)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wěn)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產(chǎn)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用。

第四十三條 掛車不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牽引車方和掛車方依照法律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fā)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編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另行規(guī)定。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條例施行前已經(jīng)投保商業(yè)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期滿,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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