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實施四年多來,對規(guī)范金融機構的信貸行為,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依法保障金融債權,起了非常大的作用。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健全和完善,有許多的新的內容需要補充,值修改《貸款通則》之機,特結合工作實踐,提出以下貸款通則2012最新修改建議,供有關部門參考:
一、建議修訂后的《貸款通則》以國務院的名義發(fā)布,使之成為一部行政法規(gu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guī)定,《貸款通則》作為行政規(guī)章,在金融糾紛案件中只有參照的效力,人民法院有決定是否予以參照的權力。而一旦《貸款通則》成為行政法規(guī),人民法院在審理金融糾紛案件中就必須把它作為有效根據,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二、人總行曾對信托公司的委托貸款作過規(guī)定,但其不具有普遍的適用性。建議對委托人的資格( 即哪些單位和個人可以作為貸款的委托人,應當排除企業(yè)單位)、委托人的權利義務、受托人(即金融機構)的權利義務,用資人的權利義務,委托人、受托人與用資人之間的關系,以及糾紛的處理方式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避免委托人將應當由自己承擔的責任推向受托人,損害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
三、建議授予金融機構限額的利息豁免權。《貸款通則》規(guī)定減免利息需經國務院批準,自有一定的道理,但在實踐中,不利于金融機構盤活大量的不良資產。對于符合限定條件的貸款(一般屬于不良貸款),授予金融機構一定限額的利息豁免權,貸款通則2012最新修改建議有利于金融機構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掌握,最大限度盤活資金。建議授予金融機構應收利息5-20%的利息豁免權。
四、明確以貸收息、以貸還貸做法的效力。以貸收息、以貸還貸的做法在金融機構中普遍存在,在實質上并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借款人的利益,是盤活不良資產的途徑之一。貸款通則2012最新修改建議但在司法實踐中,相當一部分人民法院用以貸收息、以貸還貸違反金融法律法規(guī)的理由,判決金融機構敗訴,損害了金融機構的合法債權。建議對以貸收息、以貸還貸的行為從正面予以肯定;同時注意協(xié)調金融機構、借款人和保證人的關系,做到即保護保證人的權益,又保護金融機構的貸款債權。
五、對扣收行為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扣收是金融機構收回貸款本息的有效途徑,但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依據司法解釋認定扣收屬于侵權行為,判決金融機構返還“非法”扣收的貸款本息,這種判決極不合理,嚴重損害了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扣收屬于債權人行使抵銷權的一種方式,是合法的行為。貸款通則2012最新修改建議明確規(guī)定,金融機構在貸款到期后沒有得到償還的,可以對借款人、連帶責任保證人(對一般保證人不得采取扣收措施)帳戶內的款項予以扣收。
六、當前,國有、集體企業(yè)處于改制階段,但部分地方政府出于地方保護的不當目的,指使或者幫助企業(yè)采取一切辦法逃廢金融機構的債務,有的地方政府規(guī)定債權人在企業(yè)改制期間向債務人不得追索債務,甚至非法強令人民法院不得受理以改制企業(yè)為被告的案件,等所謂逃廢債務的“改制”完成以后再受理。這些不正常的行為,對金融機構的債權造成巨大威脅,直接關系著金融機構資產的質量和貸款債權的保證問題,在實際上關系著金融秩序穩(wěn)定和金融風險的大問題,建議對保障金融機構合法債權、制止企業(yè)( 特別是地方政府主持或參與) 逃廢金融債權的行為做出切實可行的規(guī)定。
貸款通則2012最新修改涉及到方方面面,技術性比較強,人民銀行為此進行了充分的調查研究,我們有理由相信修訂后的《貸款通則》將更加完善,能夠更大限度地保護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秩序的穩(wěn)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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