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基金會,指的是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組織性的個人、企業(yè)或者是社會團體,利用自己的力量籌集各方面的資金等無償幫助一些弱勢群體所成立的慈善機構,統(tǒng)一稱作為慈善基金會。
成立慈善基金會的流程及條件:
根據性質不同,慈善基金會分為兩種形式:公募和非公募,企業(yè)的慈善基金會形式屬于后者,即基金會沒有向社會籌集捐款的權利。按照國務院2004年6月1日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八條,企業(yè)慈善基金會成立的條件如下:·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有規(guī)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有固定的住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yè)慈善基金會的申請,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即浙江民政廳)提交下列文件。
所需文件
成立慈善基金會最基本的條件:
(1)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2)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到民政部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3)有規(guī)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慈善基金會名稱限定:
(1)基金會名稱應當反映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基金會的名稱應當依次包括字號、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并以“基金會”字樣結束,公募基金會的名稱可以不使用字號,公募基金會的字號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號;
(2)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應當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非公募基金會不得使用上述字樣。
(3)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應當冠以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名稱。冠以省級以下行政區(qū)劃名稱的,可以同時冠以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名稱。冠以市轄區(qū)名稱的,應當同時冠以市的名稱;
(4)非公募基金會的字號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
慈善基金會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捐贈法》、《基金會管理辦法》
一、基金來源
1、企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個人的捐贈或資助;
2、臺港澳地區(qū)和國外友好團體、組織、個人的捐贈或資助;
3、政府資助;
4、基金母本的增值部分;
5、本會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募集
1、基金募集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有關政策進行。
2、嚴格受贈和轉贈手續(xù)。受贈和轉贈工作,由本會執(zhí)行機構、代表機構以及授權單位負責;接受定向捐贈應與捐贈人簽訂捐贈協(xié)議;受贈應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并頒發(fā)證書。 3、除接受捐贈人自愿捐贈外,還可以開展義賣、義拍、義演、義賽、義診及網上專項慈善捐贈活動等各種形式向社會進行募捐。
4、對捐贈物資的募集與管理,授權上海慈善捐贈救助物資服務中心進行,其所得歸本會所有。
三、稅收優(yōu)惠政策
單位慈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個人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本會舉行的義賣、義演等收入報經稅務部門審核后,可免征營業(yè)稅。
四、基金使用原則
1、本會的母本由定向與不定向捐款組成,使用不定向母本應由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后實施。定向捐款由本會按捐贈人意愿實施。
2、凡本會決定資助的慈善活動和慈善公益事業(yè)的款項,不得挪作他用。
3、本會每年用于資助等社會福利事業(yè)項目的數額,不得低于國家規(guī)定。
4、本會的日常開支,在利息等收入中開支。
5、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等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五、基金使用范圍
1、舉辦和資助社會慈善公益事業(yè)和社會福利事業(yè);
2、資助促進社會發(fā)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益事業(yè);
3、資助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有關慈善活動;
4、資助按照本會宗旨和捐贈人意愿實施的慈善項目;
5、開展慈善宣傳活動等費用。
任何一個機構都應該有自己成立、管理的一套詳細流程,慈善基金會也不例外,畢竟只有嚴格的進行監(jiān)管,才能做到透明化,清楚資產的走向,為更多需要幫助的群體做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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